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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入户新政,超生不在限制入户条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10  [内容纠错]

  深人社函〔2017〕1357号

  根据《深圳市计生育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和《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入户手续中计划生育前置审查要求的通知》(深发改〔2017〕1275号)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11月12日起,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社会抚养费缴纳完毕作为入户我市的前置条件。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含毕业生接收报到和市外在职人才引进)时,不再核查申请人的计生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知悉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一、自2017年11月12日起(含当天),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受理人才引进业务时(含此前已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材料清单显示需提供计生证明、但在11月12日及之后提交申报材料的),不再收取人才引进计生证明,也不再审核计划生育情况。

  二、自2017年11月12日起(含当天),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信息时,无随迁子女的无需填报子女数、子女信息,有随迁子女的仅需填报随迁子女信息,相关业务表格样式也会做相应调整。

  根据我市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随迁的子女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二)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申请子女随迁的人员应认真对照随迁子女规定,自行确认所申报的随迁子女符合随迁规定,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在后续入户时公安部门会对入户人员的婚育信息和随迁子女信息进行核查,对未如实申报或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的,由此造成一切责任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三、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入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如有违反应当自觉接受处理。如需了解具体政策的可向我市卫计部门咨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